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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管无偿受让公司专利权,法院判决无效


原告滕州市绿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敏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审法院判决涉案专利权归原告绿原公司所有。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敏负担。

李敏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绿原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鲁0105民初1586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涉案调解书),在涉案调解书的基础《调解协议》(以下简称涉案调解协议)中,已记载“原被告双方在……全部案件的撤诉和解除冻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互不追究”,该调解协议系刘某、李敏、绿原公司三方在当时状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且刘某、李敏、绿原公司都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同时刘某作为绿原公司的控制人签字,故证书号为第468613号、专利号为ZL200710015109.2、名称为“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属争议在李敏与绿原公司、绿原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三方达成的涉案调解协议中已经解决。(二)涉案专利权转让时李敏是绿原公司的合法代表人,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转让声明)有绿原公司的印章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李敏的签名,专利权转让是绿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文尧是否知情不能代表绿原公司。(三)涉案专利对绿原公司来说既不能自己使用,对外转让因不能提供技术支持和实施指导而没有任何价值。原审判决将涉案专利权的转让客观上将导致绿原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作为涉案专利权转让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绿原公司二审答辩称:(一)涉案调解协议解决的是当时李敏、刘某、绿原公司的诉讼案件,涉案专利权争议未在涉案调解协议中处理。(二)绿原公司其他股东对涉案专利权转让不知情,李敏将涉案专利权转到其自己名下,侵害了绿原公司的合法权利。(三)涉案专利权始终由绿原公司使用和维持。

二审法院最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即使是公司董事、高管等,也不能无偿受让公司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是否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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